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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优惠
2009-05-13 17:17  文章来源:潼关县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潼关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优惠
潼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启动实施以来,目前参保登记规模已达到6000多人,管理服务实现了网络化,经办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但从当前运行情况看,居民医保工作还存在保障范围较窄、报销比例较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优惠事项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体企业及困难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高待遇水平。
(一)降低起付金标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金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一级(潼关县乡、镇)医院100元;二级(潼关县人民医院、潼关县中医医院)医院200元;三级(渭南市中心医院)医院4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金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一级(潼关县乡、镇)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二级(潼关县人民医院、潼关县中医医院)医院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三级(渭南市中心医院)医院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
  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三、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一)将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女性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明确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为次年度缴费期。新参保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外,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当年全年医保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次年医保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中未涉及到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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